江陰市人民政府
駁回行政復議決定書
〔2023〕澄行復第48號
申請人謝某。
被申請人江陰市公安局,住所地江陰市澄江中路110號。
法定代表人許昌,該局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澄公(申)行罰決字〔2022〕888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服,于2023年3月14日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已予受理?,F(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澄公(申)行罰決字〔2022〕888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稱:1、2022年11月4日下午19時,申請人駕駛蘇BJXXRX轎車并不是故意堵住夏港派出所大門,而是倒車倒在夏港派出所門口時,準備在車里導航回家時,申請人發(fā)現(xiàn)夏港派出所警車停在了申請人車頭部位,申請人就使勁按喇叭示意停在申請人車前的警車移動一下讓申請人走,可是警車非但不移而且把申請人從車上強拉下來并帶到夏港派出所關押。2、2022年11月3日晚,申請人在江陰市夏港街道五星路1688號4S店內查監(jiān)控問題時,發(fā)現(xiàn)監(jiān)控有幾個問題(幾十分鐘的監(jiān)控缺失),所以申請人懷疑4S店有意刪除,并不是無理取鬧,如果沒有缺失幾段監(jiān)控,申請人也不會吵鬧。3、2022年12月21日上午10時許,在電話投訴上訪一個多月沒有結果,申請人就上門上訪,當時申請人情緒也很激動(因申請人電話上訪一個多月,一直電話打過去就敷衍了事,馬上掛掉),當時申請人也感冒,申請人當時吞服的是幾粒感冒藥(君山派出所對申請人隨身帶的藥片還拍照的),并沒有在公安局門口吵鬧,申請人只是要江陰公安局督察給申請人一個調查結果,可是督察見申請人在門衛(wèi)上不走,就強行把申請人拉到外面,事情經過就是這樣。難道這種行為就是擾亂秩序嗎?所以申請人覺得不公平,如果這一點事都要拘留10日,那這個社會天天要有很多人拘留了,況且申請人并沒有無理取鬧,望貴領導查清事實真相,還申請人一個公道。申請人本是一個受害者反被拘留10日,太冤了。事情起因是因為和夏港北現(xiàn)4S店因為修車金額糾紛,我只是坐在4S店不走,并沒有違法,而夏港派出所執(zhí)法人員見申請人坐在4S店不走就粗暴的把申請人從4S店拖拉到警車上,到了夏港派出所又對申請人進行推拉,導致申請人衣服、鞋子、包、褲子破損,至今夏港派出所沒有賠償申請人衣服、褲子、鞋的損失。11月4日,申請人被夏港派出所強行關押在夏港派出所。11月5日晚上放申請人出來時,申請人發(fā)現(xiàn)車里的空調開到4檔,因為那時天冷,申請人又是很怕冷的,所以申請人從不開冷空調的,從這點看出有人動了我車里東西,由于當時申請人在派出所一天一夜沒吃東西,申請人當時一心想回家做飯吃,所以車里缺什么東西也沒在意,過后幾天,申請人養(yǎng)好精神,申請人想起在申請人車里的15000元現(xiàn)金,申請人馬上去車副駕駛的盒子里去查看已經沒有了,于是當天我就報警了,并報告了江陰督查并要求他們調查,并反復強調申請人要看2022年11月4日晚7時至11月5 日晚7時的監(jiān)控,并強調要保存監(jiān)控(申請人有手機通話錄音),至今沒有調查結果,現(xiàn)申請人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向江陰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請江陰市人民政府撤銷江陰市公安局作出的澄公(申)行罰決字〔2022〕888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被申請人稱:一、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jù)的事實、證據(jù)和法律依據(jù)。經調查查明:2022 年11月4日下午19時許,申請人因對夏港派出所執(zhí)法工作不滿,駕駛蘇BJXXRX轎車堵住夏港派出所大門,經勸阻拒不移開車輛,時長二十余分鐘,影響夏港派出所工作秩序,后被公安機關查獲。另查明,2022年11 月3日晚,申請人在江陰市夏港街道五星路1688號4S店內,因查看監(jiān)控問題,和工作人員糾纏,在店里不聽勸阻無理取鬧,擾亂4S店內的正常工作秩序;2022年12月21日上午10時許,申請人至被申請人南大門,信訪投訴未果后,在被申請人門口拿出了隨身攜帶的藥片,并當場吞服。以上事實有當事人的陳述、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據(jù)證實。因此,被申請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下簡稱《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決定對申請人行政拘留十日。
二、對復議請求及理由的答復:1、申請人認為其行為不構成擾亂單位秩序,不應對其行政拘留十日。被申請人認為,在案證據(jù)證明,第一,2022年11 月4日晚,申請人故意倒車將車停在夏港所門口,緊閉車窗,經勸阻拒不挪開,長達二十余分鐘,其堵門行為致使警車無法正常進出,影響夏港所正常工作秩序,主觀故意明顯。第二,2022年11 月3日晚,申請人至凌晨經勸阻仍拒不離開4s店,已經影響該店的正常工作秩序。第三,2022年12月21日上午,申請人至被申請人南門衛(wèi),因不滿信訪情況,故意當場吞服不明藥物,并自稱為安眠藥,以此向公安機關施壓,其行為擾亂了被申請人的正常工作秩序。第四,申請人多次實施擾亂單位秩序行為,且不聽勸阻,被申請人綜合考量本案發(fā)生的事實、性質、主觀惡意程度及社會危害性等因素,認定申請人的違法行為情節(jié)較重,對其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決定,量罰適當。2、申請人的復議申請已超過申請期限。根據(jù)在案證據(jù),被申請人于2022年12月21日對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于當日向申請人送達法律文書,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第九條之規(guī)定,申請人的復議申請已超過申請期限。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依法作出澄公(申)行罰決字(2022) 888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據(jù)正確、程序合法。為此,被申請人懇請江陰市人民政府駁回行政復議申請。
經審理查明,2022年11 月3日晚,申請人在江陰市夏港街道五星路1688號4S店內,因查看監(jiān)控問題與工作人員糾纏,在店里不聽勸阻無理取鬧,不肯離開,擾亂4S店內的正常工作秩序,后申請人報警,被申請人夏港派出所接報后安排民警現(xiàn)場處置。11月4日19時許,申請人因對夏港派出所執(zhí)法工作不滿,駕駛蘇BJXXRX轎車堵住夏港派出所大門,不聽勸阻,長時間不移開車輛,致使警車無法正常進出,影響夏港派出所的工作秩序,后被被申請人查獲。12月21日上午10時許,申請人至被申請人南大門處,信訪投訴未果后,當場吞服了隨身攜帶的藥片,并自稱為安眠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上述行為受案調查后,于12月21日依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作出澄公(申)行罰決字〔2022〕888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申請人行政拘留十日,并于當日向其宣告并送達,因申請人拒絕簽名,被申請人辦案警察于附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上予以注明。
以上事實有受案登記表、詢問筆錄、呈請延長辦理期限報告書、查獲經過、視聽資料、行政處罰告知筆錄等證據(jù)證明。
本機關認為,《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xù)計算”。本案中,被申請人于2022年12月21日對申請人作出澄公(申)行罰決字〔2022〕888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當日向其宣告并送達,因申請人拒絕簽名,申請人兩名辦案警察于附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上對該情況予以注明,被申請人的送達行為符合《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的相關規(guī)定。申請人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時已超出法定申請期限,且申請人未提交其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證據(jù)。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