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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某不服江陰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結案反饋一案〔2023〕澄行復第50號駁回決定書
發(fā)布日期:2023-05-12 15:21

江陰市人民政府

駁回行政復議決定書 

〔2023〕澄行復第50

申請人陳某

被申請人江陰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住所地江陰市澄江西路139號。

法定代表人潘文偉,該局局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結案反饋,于2023316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申請人投訴某文服裝店的結案反饋》,并責令被申請人依法處理該投訴單。

申請人稱2023210申請人在江陰市鎮(zhèn)某超市內二樓的某文服裝店(以下簡稱某文服裝店)買了一件童裝花費120元。涉案童裝沒有任何廠家信息和合格證明是三無產品。不符合我國的強制標準GB31701-2015的規(guī)定。根據《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安全技術規(guī)范》GB31701-2015的規(guī)定,兒童服裝的頭部和頸部不應有任何繩帶。該產品不符合該強制規(guī)定是不合格產品。申請人就此向被申請人投訴,投訴單號1320281002023021131563473。被申請人在202337日用電話方式將雙方組織調解,電話號碼為051086205002,通話時間為1041秒,被投訴商家與申請人電話里達成一致意見,退貨退款且賠償400元。同日被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反饋:“215日,我局依據投訴人提供線索對某文服裝店進行了調查,現場對涉案同款進行了扣押進行委托檢驗,223檢驗結果顯示繩帶不符合GB31701-2015標準規(guī)定要求37日,局對當事雙方進行了調解,商家表示保留拒絕調解權利,待跟投訴人溝通后給本局答復。本局對商家行為已作立案進一步處理。”申請人認為,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的職責包括:轄區(qū)范圍內的個體私營經濟登記管理;消費品綜合市場的管理,日常監(jiān)督管理及年檢驗照工作;查處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違規(guī)、違法經營行為;受理消費者的投訴舉報等;負責授權或委托的行政審批權限和日常監(jiān)管工作;承擔上級下放到質量技術監(jiān)督、食品藥品監(jiān)督的行政許可職責等。對于消費者的投訴應該積極響應現場查實商家的違法情況。申請人購買的童裝沒有任何廠家信息和合格證明,是三無產品。涉案童裝不符合我國的強制標準GB31701-2015的規(guī)定。根據《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安全技術規(guī)范》GB31701-2015的規(guī)定,兒童服裝的頭部和頸部不應有任何繩帶。該產品不符合該強制規(guī)定是不合格產品。調解可以采取現場調解方式,也可以采取互聯網、電話、音頻、視頻等非現場調解方式。本案中被申請人利用電話調解的方式已經完成調解。但是被申請人卻回復稱商家表示保留拒絕調解權利,與事實不相符合。整個通話1041秒商家明確答應貨退款且賠償400元的調解方案,支付方式為微信轉賬支付。完全符合調解程序。申請人也將涉案商品快遞給被投訴商家,被投訴商家一直未將賠償款支付給申請人。2023313日電話咨詢被申請人,被申請人告知202337日的調解因為申請人沒有簽字所以沒有出具調解書,屬于無效。該情況有悖于根據《市場監(jiān)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既然是電話調解,雙方達成協議之后即為生效,被申請人以未簽字理由說調解不成功有包庇商家的行為。另外,因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處有兩個投訴單,被申請人組織兩個商家同時與申請人調解,該做法不合法。調解是一案一調,只有公司員工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才能出席調解。被申請人組織調解的過程不合法,望之后上級部門多加培訓相關法律法規(guī)。要求上級主管部門查看并核實當天電話調解的真實情況,被申請人是否真的做到公正,是否在1041秒的協商調解電話之外有違規(guī)的行為。申請人作為消費者為了維護自身合法利益維權向被申請人投訴。被申請人對所在轄區(qū)的企業(yè)監(jiān)管不嚴導致假冒偽劣侵權商品市場流通。被申請人不應該故意行政不作為或有包庇違法行為,而是應該加大執(zhí)法力度凈化市場。履行被申請人應該做的職責。被申請人作為專業(yè)的市場監(jiān)管機構,卻對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商品的違法問題,糊弄瞎扯的回復,沒有根本上解決投訴人的實際問題。因此,被申請人在《申請人投訴某文服裝店的結案反饋》對被投訴舉報企業(yè)簡單糊弄的處理,適用法律不正確,屬于嚴重的失職瀆職故意包庇違法違規(guī)的行為。要求被申請人重新處理該投訴單。綜上。被申請人故意行政不作為,包庇違法行為。申請人針對被申請人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到侵害,同時也為了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依法向貴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被申請人稱:一、申請人提起的行政復議不符合受理條件。1.申請人未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起行政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行政復議法第六條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的規(guī)定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未履行的,行政復議申請期限依照下列規(guī)定計算:(一)有履行期限規(guī)定的,自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行政復議申請符合下列規(guī)定的,應當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妒袌霰O(jiān)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調解:…(四)經組織調解,投訴人或者被投訴人明確表示無法達成調解協議的;(五)自投訴受理之日起四十五個工作日內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未能達成調解協議的;…終止調解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自作出終止調解決定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告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被申請人2023211日收到申請人的投訴單后,于2023214日通過全國12315平臺進行了受理告知。被申請人2023313日提起行政復議時,被申請人對投訴處理的履行期限尚未屆滿,申請人未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起行政復議。2.被申請人的調解行為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被申請人202237日組織的電話調解以及在全國12315平臺答復的處理情況,均屬于被申請人采用調解的方式處理投訴的過程性行為,不屬于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行政復議申請符合下列規(guī)定的,應當予以受理:…(五)屬于行政復議法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范圍…”的規(guī)定。二、被申請人已依法履行職責,程序合法。被申請人2023211日在全國12315平臺收到申請人關于某文服裝店的投訴單,被申請人2023214日受理該投訴舉報并于當日通過12315平臺告知申請人投訴受理的情況。202337日,被申請人對當事雙方進行電話調解,雙方同意互換聯系方式自行和解,某文服裝店表示保留拒絕調解的權利,待和解后會告知被申請人。2023321日,被申請人收到某文服裝店經營者的《拒絕調解》說明,表示與申請人就賠償金額未協商一致,明確表示無法達成調解協議并拒絕調解。被申請人于當日通過掛號信郵寄的方式告知申請人終止調解的情況。被申請人的行為符合《市場監(jiān)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具有本辦法規(guī)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投訴人。”、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調解:…(三)投訴人或者被投訴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或者被投訴人明確拒絕調解的;…終止調解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自作出終止調解決定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告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規(guī)定。被申請人2023215日對某文服裝店進行現場檢查,2023220日對涉案童裝送檢檢驗,2023223日收到《檢驗檢測報告》,結論為樣品繩帶要求項目不符合GB31701-2015《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安全技術規(guī)范》標準規(guī)定,被申請人202331日對某文服裝店嫌銷售不合格商品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并于202337日通過12315平臺告知申請人立案調查的情況。被申請人的行為符合《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第十八條第一款“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jiān)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fā)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fā)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第二款“檢測、檢驗、檢疫、鑒定以及權利人辨認或者鑒別等所需時間,不計入前款規(guī)定期限。”《市場監(jiān)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的規(guī)定。目前案件尚在辦理中。另外,被申請人在調解過程中撥通申請人電話后,對申請人服裝店、文服裝店的兩個消費糾紛分別進行了調解,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調解過程“不合法”于法無據。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已依法履行職責,程序合法。請求江陰市人民政府依法駁回其復議請求。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于2023211在全國12315平臺上向被申請人投訴某文服裝店涉嫌銷售不符合強制規(guī)定商品的違法行為,要求賠償并對某文服裝店進行查處。215日被申請人對某文服裝店進行現場檢查,扣押涉案同款服裝,同日通過全國12315平臺進行了受理告知。220日被申請人將該款服裝進行了委托檢驗檢測,檢驗結果顯示繩帶不符合GB31701-2015規(guī)定。31日,被申請人以某文服裝店涉嫌銷售不符合強制規(guī)定的商品決定立案調查。37日被申請人組織申請人和某文服裝店進行了電話調解,雙方初步達成一致,未當場履行,同意互換聯系方式自行和解。同日,被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平臺告知調解情況及立案決定。

以上事實有投訴單、立案審批表、現場筆錄、詢問筆錄、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檢驗檢測報告、電話調解影音資料等證據證明。

本機關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法。本案中,被申請人作出的《結案反饋》僅是一種過程性的告知行為,其目的在于告知申請人調查情況、某文服裝店保留拒絕調解權利申明和立案決定。被申請人后續(xù)對調解結果進行了回訪,對申請人作出了終止調解并告知的行為。因此,該《結案反饋》的法律效力已被后續(xù)作出的行政處理告知行為吸收,申請人單獨針對過程性的《結案反饋》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不屬于行政復議受案范圍。另,申請人提出被申請人組織調解的過程不合法,未提供相關證據,本機關不予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項的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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