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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黃某不服江陰市人民政府澄江街道信息公開申請答復一案〔2024〕澄行復第10號撤銷重作復議決定書
發(fā)布日期:2024-03-20 09:32

江陰市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2024〕澄行復第10

 

申請人徐

申請人黃某。

委托代理人候兢峯,女,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11101202111297075

被申請人江陰市人民政府澄江街道辦事處,住所地江陰市澄江街道人民東路259號。

法定代表人費天雄,該街道辦事處主任。

委托代理人馬惠蘭,女,江蘇振強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13202200511823858。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澄街辦〔20238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于202419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同日,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1、請求貴府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澄街辦復20238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2、請求貴府依法責令被申請人限期重新向申請人公開所申請的政府信息。

申請人稱:申請人的房屋位于江蘇省無錫市江陰市江鋒村二圩X號,因錫澄運河以西(江鋒村部分)舊城改造項目被納入征收范圍內。根據《西城運河以西(江鋒村部分)舊城改造項目征收集體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構筑物、建筑物補償安置實施方案》公告可知,江陰市人民政府澄江街道辦事處為工作的征收實施主體。202311月,江蘇恒誠資產評估房地產土地評估有限公司對申請人的房屋進行了評估,但是評估過程及結果均違法。所以申請人按照評估報告適用的評估依據向被請人申請了信息公開。被申請人在20231117日作出了《政府信息申請答復書》,申請20231121日收到該答復書。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申請事項作出如下答復:1.認定案涉房屋合法建筑面積、超建筑面積、臨時和違章建筑面積的法律依據及事實依據”,相關面積為通過確權進行確認;3.對案涉房屋建成年份的認定依據,包括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房屋建成年份根據當時批建手續(xù)以及實際建造時間確定,相關情況已在前期調查后并公示;2.評估機構對估價報告異議回復函中涉及的法律依據:(1)《江陰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澄建201212號)文件;(2)該文件附件一:江陰市房屋結構等級評定標準;附件三:房屋成新評定標準;(3)《關于調整市區(qū)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相關補償安置標準的通知》(澄住建規(guī)發(fā)20204);3.對案涉房屋建成年份的認定依據,包括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5.《江陰市澄江街道征收集體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補償安置實施細則》(澄征收20214號)及其它相關配套文件。6.澄住建202160號關于公布2021年第一批城區(qū)安置房市場價《結算價格》的通知”,涉及的相關文件由市級部門制作,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條和第三十六條第(五)項之規(guī)定,你們可向江陰市級相關職能部門進行申請。根據上述答復內容,被申請人未全面履行答復職責,理由如下:被申請人未如實全面地向申請人作出答復,違反了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guī)定及行政明確性規(guī)定。1、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申請人對被申請人的第三項申請內容的答復為“相關情況已在前期調查后并公示”,說明該信息已經主動公開,那么就應該按照上述條款的規(guī)定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途徑,而不是籠統的予以答復。2、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被申請人作為征收實施主體,前期對申請人的房屋進行過登記測量,且申請人通過向評估機構了解,對于申請人房屋合法建筑面積、超建筑面積、臨時和違章建筑面積認定的法律依據及事實依據是由被申請人提供給評估機構的,那么說明申請人申請的第一項內容是由被申請人制作、保存的。關涉申請人的補償利益,又不涉及他人隱私、國家秘密的,應該予以公開。但是申請人的答復卻是相關面積為通過確權進行確認。那么作為征收實施主體是如何進行的確權,法律依據是什么?被申請人如此答復與沒有答復本質上并無區(qū)別,足以說明被申請人沒有履行法定的答復義務。3、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款的規(guī)定,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第24、56項申請的答復為“向江陰市級相關職能部門進行申請”,那么相關部門是哪些部門,未有任何指引。申請人申請的上述內容都是評估報告中對申請人房屋面積的認定及補償標準所依據的法律,應當由被申請人提供,否則不足以證明評估報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且第5項申請內容為《江陰市澄江街道征收集體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補償安置實施細則》,可知該文件就是江陰市澄江街道辦事處作出的,卻告知申請人向其他部門獲取。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的行政不作為嚴重違反了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guī)定,依法應當撤銷,責令被申請人重新向申請人作出答復。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及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向貴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貴政府依法做出公正復議決定!

被申請人稱:一、被申請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答復程序合法。2023111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被申請人2023111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并依法送達,在法定期限內。因此,被申請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答復程序合法。二、被申請人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開答復職責。申請人申請的第一、三項信息的實質系以信息公開名義提出的咨詢,并非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政府文件本身,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調整范圍。申請人申請的第五項信息中其他相關配套文件不具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于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調整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條的規(guī)定: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獲取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獲取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guī)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本案中,申請人申請的第二項中《江陰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以及附件由江陰市建設局、江陰市國土資源局、江陰市規(guī)劃局、江陰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江陰市物價局聯合發(fā)文;《關于調整市區(qū)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相關補償安置標準的通知》由江陰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江陰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江陰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聯合發(fā)文;第四項《江陰市征收集體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補償安置辦法》由江陰市人民政府發(fā)文;第五項《江陰市澄江街道征收集體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補償安置實施細則》由江陰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發(fā)文;第六項澄住建〔202160號關于公布2021年第一批城區(qū)安置房市場價(結算價格)的通知由江陰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江陰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江陰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江陰市土地儲備中心聯合發(fā)文。因此,上述信息系由其他政府機關制作,不屬于被申請人負責公開的信息,被申請人依法履行了告知義務。綜上,被申請人已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法定義務,作出的信息公開答復程序合法,內容適當,請求貴政府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房屋位于江陰市澄江街道江鋒村二圩X號,2023914日該房屋納入錫澄運河以西(江鋒村部分)舊城改造項目,1030日申請人通過郵寄方式向被申請人申請公開錫澄運河以西(江鋒村部分)舊城改造項目的相關征收文件,被申請人收到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后于1117做出澄街辦復〔2023〕第8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1120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郵寄了該答復。

以上事實有補償安置實施方案公告、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郵寄憑證等證據證明。

本機關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獲取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獲取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guī)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規(guī)定,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五)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zhí)幚聿⒖梢愿嬷ㄟ^相應渠道提出。本案中,申請人信息公開申請事項13實質是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要求被申請人對案涉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超建筑面積、臨時和違章建筑面積的認定及建成年份的認定作出解釋說明,系請求解答相關事項疑問,屬于向政府提出咨詢的行為,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事項4《江陰市征收集體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補償安置辦法》被申請人未做答復。信息公開申請事項2江陰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以及附件,《關于調整市區(qū)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相關補償安置標準的通知》,事項5《江陰市澄江街道征收集體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補償安置實施細則》事項6澄住建〔202160號關于公布2021年第一批城區(qū)安置房市場價(結算價格)的通知,被申請人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而未告知申請人具體的行政機關名稱、聯系方式,僅作概括性的答復,不符合相關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內。本案中,申請人1030日向被申請人提出政府信息公開,被申請人收到后于1120日作出答復并郵寄,符合上述規(guī)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本機關決定如下:

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澄街辦〔20238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責令其在法定期限內重新作出答復。

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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